(2010年12月11日第一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7年3 月18日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7月15日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区(县)律师协会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体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CHAO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CLA。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9号楼二层202。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会员执业环境,为会员执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增强会员凝聚力,发展律师事业,促进朝阳区的法治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
本会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在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在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实习律师为本会预备会员,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个人会员和预备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业务研究、经验交流以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的备案手续;
(三)教育和指导本所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为本所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对实习律师加强指导和管理,对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八)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断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二)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改善本区律师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交流本区律师工作经验,为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组织本区律师行业开展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六)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依据北京市统一规范,对本区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根据北京市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区律师的政治、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九)受理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向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或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调解本区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对本区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二)组织和推动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本区律师的文体活动和会员福利工作;
(十四)协调与本区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五)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或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区域行业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七)审议和表决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 审议和表决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选;
(九)审议和表决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最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由本会理事会确定。律师代表的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应联络所在选区,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决策落实、对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等职责。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及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或者不在朝阳区辖区内执业的,或者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自动丧失律师代表资格,由本会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应于第一季度举行。如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并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预备会议由现任会长主持。
主席团成员由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从下列人员中提名:
(一)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委代表;
(三)本会现任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四)本会前任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五)本会上级律师协会历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六)部分会员代表。
主席团组成人员须经出席律师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表决事项,确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三)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工作报告;
(四)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六)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七) 确定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或推举办法;
(八)对自动丧失律师代表资格的律师代表进行公告;
(九)本章程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
经会长会议决定,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由本会会长在理事会上通报后即时生效。
理事履行本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本区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
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理事会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本会秘书处向会长会议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律师代表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上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候选人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执业十五年以上。
副会长候选人应在律师界享有一定声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执业十年以上。
会长候选人数为两人,得票高者当选。副会长候选人数应至少多出应选人数两名,得票高者当选。
会长不得连任,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常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 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
(七)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
(九)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十)提议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机构设置和撤并,提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委员人选,提名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名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十一)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律师代表、理事、副会长、会长及本会其他选任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配合北京市律师协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则,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市执业八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本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本区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
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本会秘书处向会长会议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和履职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财务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经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授权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至少一名副秘书长为社会招聘专职担任。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五)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
第四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同一主任职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设一名秘书长和一至二名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向会长会议提名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设立、撤并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业务研讨及交流支出;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活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励;
(六)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
(七)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八)会议支出;
(九)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朝阳区司法局和民政局的监督,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方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本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会专用会徽,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旗为白色旗帜,左上方为蓝色本会会徽,中间为“朝阳律师”蓝色字样。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本会行业规则制定部门向会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