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新闻与活动

朝阳律师全国“两会”声音——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律师

信息来源:朝阳律协    2019-03-08

题记:

你们点缀了国家的繁荣,

你们装饰了家庭的和睦,

你们的勤勤恳恳,

你们的任劳任怨,

你们的绝美笑靥,

你们的五彩缤纷,

装点了我们和平有爱的世界!

朝阳女律师专注法律服务,更积极参政议政,时时处处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朝阳区共有11名女律师担任全国、北京市及朝阳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全国政协委员1名;北京市人大代表1名,北京市政协委员4名;朝阳区人大代表2名,朝阳区政协委员5名。

 

朝阳律师全国“两会”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律师

  与往年一样,朝阳区的女律师在参政议政的舞台上积极履职、绽放光彩,成为“两会”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作为首位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女律师,刘红宇律师的提案涉及司法、民生、教育、公益、养老等各个领域。已经连续担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刘红宇律师在参政议政能力上已经游刃有余。她一直对自己严格要求,要永葆初心、珍惜每个提案的机会,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理性和女性细腻、周到等独特优势,更努力地做好参政议政工作。今年,刘红宇律师一共提出六项提案,分别涉及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取保候审制度、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住宅适老化改造等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且极具重要性和紧迫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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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

  虽然我国早已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然而实际上,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局中仍“名存实弱”,自2015至2017年,全国只有25家社会组织提起过环境公益诉讼。刘红宇律师详细分析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数量极低的原因,并针对每个原因精准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例如,针对公益诉讼成本高昂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予以缓交、免交。针对缺乏公益诉讼的专业人才,建议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有针对的公益诉讼培训、鼓励律师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

  二、改革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制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彰显着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属性。但这一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形成了“以不予取保为常态、取保为例外”的现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改变这一现状、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刘红宇律师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议,例如: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公民失信惩戒系统、取保候审责任险等;借鉴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探索由司法部门协助派出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管理;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情形,在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形外,建立“以取保为常态,不取保为例外”的制度。

  三、推进全国法院系统电子卷宗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指导意见,对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在推广使用电子卷宗方面仍然进展缓慢。刘红宇律师认为,纸质卷宗的移送过程冗长,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甚至滋生腐败;纸质卷宗独此一份,一旦丢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刘红宇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大力推进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以坚决遏制司法不正之风,斩断司法腐败的利益链条,进一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刘红宇律师还对开展试点的重点领域和方法提出了专业、详细的建议。

  四、提高《著作权法》法定赔偿上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纠纷不断增加,难以通过侵权人获益、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等传统方式计算,而在此情况下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只有50万元,侵权成本过低,与侵权行为的收益完全不成比例。而要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一定要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刘红宇律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研究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这一法定赔偿上限,为鼓励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五、制订全国既有住宅“适老化”设计规范

  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已经愈发成为整个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对于住宅“适老化”改造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国家标准都是围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的公共建筑而制订,对于占社会主流、在既有普通居民住宅的居家养老缺少相关建设的标准。这样既给老人生活带来不便,也存在安全隐患。早在2011年国家卫生部门就指出,跌倒是我国65岁以上老人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如果能够按照老年群体的要求对其所的居住的住宅制订科学的设计标准,并积极对既有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相信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善我国老年人群体的生活质量。刘红宇律师还建议:民政部推进制订符合国情的既有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对既有住宅实施适老化改造,例如将子女支持父母用于适老化改造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等。

  六、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办理破产的质效,还关系到对破产企业进行挽救重整的实施效果。然而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的现状是,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构成,在管理人业务方面,三类机构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和自治组织,不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为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刘红宇律师建议:尽快推进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鉴于管理人业务本身以法律事务为主,因此,建议将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主管单位确定为司法部,以更好地统筹协调,促进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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