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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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朝阳律协    2019-03-28

根据《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朝阳区律师行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构设置

(一)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成立“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下称“选委会”)

选委会在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区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委会组成人员由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提名产生。

选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  光

副主任:杨晓虹  刘素红

成  员:万  欣  邢冬梅  马江涛  李  华  王正志

熊  智  张永良  孙  为  刘晓明  蔡春雷

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刘素红

成  员: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

电  话:85850857(解答咨询)

            85855087(接收材料)

邮  箱:msc@bcla.org.cn

(二)选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并解释有关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

2.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及选举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3.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自荐、推荐表等文本格式;

4. 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5.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选委会属于临时机构,至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结束之日自行终止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代表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司法局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区律师行业党委、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律师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代表选举的各环节,确保代表选举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依法依规、程序严谨

代表选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坚持稳中求进,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确保代表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代表选举工作应当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肃选举纪律,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杜绝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

(四)坚持严格标准条件

在组织代表选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代表任职条件酝酿提名名单,注重推荐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湛、社会形象好、履职能力强、关心行业发展、愿意为行业建设做贡献的律师。

(五)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

市律师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党派、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公职、公司律师代表以及担任全国和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代表。

三、代表条件

(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的个人会员。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

(五)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六)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所在单位同意。

(八)区律师协会会长为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占用名额,但不参加选举。

四、代表名额

朝阳区应选出代表115名。其中:基础名额10名,朝阳区律师人数比例名额105名。

五、候选人建议名单的产生

(一)符合第三条所述“代表条件”的律师,通过以下方式可进入代表候选人酝酿名单

1.律师本人书面自荐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的;

2.为北京市或朝阳区律师行业做出重要贡献,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律师,由朝阳区司法局或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推荐。

(二)选委会负责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1. 适当考虑积极参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律师协会活动的律师;

2. 综合考虑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履职情况;

3.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适当考虑担任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和监事的律师;

4. 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党派的律师和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 适当考虑热心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

6. 为保证律师代表分布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原则上一家律师事务所最多产生1名律师代表候选人,200人以上(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候选人名额可以考虑最多增至2名。

六、工作程序

(一)2019年3月28日前,在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的要求,成立“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2019年3月28日,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北京市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始代表候选人的自荐、推荐等酝酿工作。自荐律师于2019年3月 31 日下午17:00前将书面自荐材料(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提交到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董彧蕾、李栋;电话:85855087;邮箱:dyl@bcla.org.cn。

(三)选委会在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在广泛听取律师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提出代表候选人提名名单,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通过后,选委会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五)公示期满后,朝阳区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以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北京市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七、选举纪律

(一)为保证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制定如下选举工作纪律:

1、不得以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电子红包等方式贿赂选举人,妨害其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销当选资格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4、不得通过群发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手段造谣诽谤、诋毁他人、虚假承诺或散布不良信息等方式,干扰和破坏选举。

5、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阻挠、干扰、破坏代表选举工作。

(二)在代表选举期间,发现违反选举纪律的,一律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已列为候选人的,由选委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由选委会宣布其当选无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报名表



相关附件:

1.实施方案附件:朝阳区出席北京市第十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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