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巩固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建全覆盖”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党建全规范”建设,全面提升我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建设一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首都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中的重要作用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具有朝阳特色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式,促进行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顺畅;律师行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进一步提高,党章党规规定的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得到落实,实现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经常化;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和律师依法诚信执业中发挥的作用明显增强;党员律师全部纳入组织管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牢律师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引领律师事业、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和朝阳区实际情况,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坚持党建带队建、强队建、促发展,探索具有朝阳特色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查摆和解决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全覆盖质量不高、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以首善标准,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全规范。
(一)规范党组织设置
1、对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凡是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2名党员为本所专职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成立党支部。
2、根据党员数量变化,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及时申请调整党组织形式(党员人数50至99人,一般应成立党总支;100人以上一般应成立党委),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3、规范设置联合党支部。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开展自查,按照“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及就近原则,把联合党支部覆盖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5家,确保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规范党建工作机制
1、在完成律师事务所章程修订的基础上,指导律师事务所落实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基本任务。明确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履行政治责任上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做到“把方向,谋大事,聚合力,促发展”。
2、把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作为重点,当好党的主张的宣传者,当好党的决定的贯彻者,当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领导者,当好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当好统战工作的推进者。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完善党员联系群众机制、党员和业务骨干“双向培养”机制。
3、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机制;推行重大敏感案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集体讨论机制。
(三)规范党组织领导体制
1、进一步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接受朝阳区司法局党组的领导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
2、进一步完善区律师行业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区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均要通过律师行业党委会研究把关。
3、将党建经费列入区律师协会会费开支。区律师行业党委负责直接领导辖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律师行业的战斗堡垒,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党建工作任务。落实区律师行业党委直接联系律师事务所机制。
(四)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1、对照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规范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经常性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学习强国”软件,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团结带领党员律师和群众,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
3、加强规范化党建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文化建设相融合;创新党建活动方式,大力推行“智慧党建”模式,增强党内组织生活吸引力、感染力。
(五)规范党员教育管理
1、对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对党员突出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坚定信仰信念信心,提高党员素质。
2、保障党员权利,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对违纪违法党员严肃问责、依规处理,做好党纪处理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衔接。
3、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加大在无党员律师事务所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
4、加强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和档案管理,确保“口袋党员”清理到位,党组织关系接转到位;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督促全体党员养成每月主动按时交纳党费的习惯。
(六)规范党员作用发挥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把律师工作放在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为党员律师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进一步畅通律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2、行业党委将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引导广大党员律师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北京城市总规划落实、北京冬奥会筹办、建设好“三城一区”主平台和中关村示范区主阵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和疏解整治等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心和大局发挥职能作用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全方位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切实发挥好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规范党建工作力量配备
1、继续与区委组织部沟通,为区律师行业党委增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2、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也应当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律师事务所党委至少设立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将继续深入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党务工作者能力,年内实现党务工作者全员轮训。
3、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队伍建设。继续指派既懂党建又熟悉律师行业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至少到联系律所实地考察一次,并及时向律师行业党委报告联系沟通开展情况和培养发展党员情况,畅通律师事务所与党委的联系渠道。
三、活动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照《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见附件1),逐项开展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逐项落实,切实把制度健全起来、党员组织起来、活动开展起来。
(二)巡查检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市司法局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将设立联合巡查检查组,在6月份集中开展巡查检查,重点督查各区司法局党组和律师行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部署开展情况,抽查部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推进党建标准化建设等情况。5月20日起,区律师行业党委将现场检查所有党委、党总支,并随机抽查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上述工作,并于5月底、6月初召开现场交流会。
(三)考评验收(7月1日至10月31日)。区司法局党组和区律师行业党委将对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分批进行考评,10月31日前全部考评一遍。对工作落实不力、考评得分较低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将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把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工作督导。从5月起,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对照本意见明确的党建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将本所《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月22日前报送区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
(三)注重典型示范。“七一”前后,区司法局和区律师行业党委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选树一批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示范所,培育和推广一批党建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表彰一批先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及时总结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符合律师工作规律的党建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述职评议。年底,继续全面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要围绕本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情况,向区律师行业党组织述职。
联系人:王啸林 联系电话:85837901
邮箱:dw@bcla.org.cn
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要求 |
(一)政治建设30分 | 1 | 坚定政治信仰 | 9 | 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坚决站稳政治立场,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
2 | 坚持政治领导 | 9 |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3 | 执行政治路线 | 6 |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组织党员律师和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
4 | 增强政治功能 | 6 | 切实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强化政治引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监督全体从业人员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听党话、跟党走,自觉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正确方向。 |
(二)组织设置14分 | 5 | 党组织设立 | 4 |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超过50名的,应当成立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100名的,应当成立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
6 | 分所党组织 | 1 | 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所应当设立党组织,接受当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和总所党组织的工作指导。 |
7 | 党小组 | 2 |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提倡按照业务部门、专业团队、服务对象等设立党小组。 |
8 | 支部委员会 | 3 |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设1名副书记。 |
9 | 党务工作者 | 1 | 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立专职党务工作者,正式党员数量超过100名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
10 | 按期换届 | 3 |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
(三)工作机制19分 | 11 | 党建入章程 | 4 | 完成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工作,写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 |
12 | 党组织作用 | 4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事务所发展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 |
13 | 交叉任职 | 4 | 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
14 | 会商通报 | 3 | 建立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
15 | 党务公开 | 2 |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 |
16 | 经费保障 | 2 | 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建费用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列支,经费使用透明合理。 |
(四)组织生活22分 | 17 | 三会一课 | 5 |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
18 | 组织生活会 | 3 | 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
19 | 民主评议党员 | 2 |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1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情况应当作为评定律师考核结果的依据。 |
20 | 谈心谈话 | 1 |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
21 | 主题党日 | 2 | 每个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
22 | 党员联系群众 | 3 | 每名党员律师团结和联系3-5名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活动。 |
23 | 党建活动场所 | 3 |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资料”的标准建设党建活动室,可以与会议室、图书室等共用场所。不具备单独建设党建活动室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利用当地区域性、综合性、开放性党群活动中心开展活动。 |
24 | 创新活动形式 | 3 | 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创新活动形式,把党组织活动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中,大力推行“智慧党建”模式。 |
(五)党员管理15分 | 25 | 党员发展培养 | 3 |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骨干律师、青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决策层中发展党员,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和合伙人。 |
26 | 组织关系接转 | 2 | 及时督促、帮助党员律师按照执业关系接转组织关系,党员律师新申请执业或者转所时,必须同步申请接转党组织关系,确保将党员律师纳入本所党组织管理。 |
27 | 思想政治工作 | 3 | 深入了解律师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积极为律师排忧解难,帮助维护正当权益。 |
28 | 党员管理监督 | 3 | 定期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所属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29 | 党费收缴管理 | 2 | 全体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使用和管理规范透明有序。 |
30 | 档案管理 | 2 | 建立党员名册,党支部记录本填写完整,发展党员、支部活动等基本台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按年度做好党建工作图文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
总计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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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项 | 1 | 表彰奖励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或者律师党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表彰,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根据表彰类别酌情加2-8分)。 |
2 | 宣传推广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推出党建工作创新举措,相关工作经验被司法行政机关总结推广,或者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根据经验推广范围和宣传报道层级酌情加2-8分)。 |
3 | 服务大局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带领广大律师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为民,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充分肯定或者相关领导批示(根据批示肯定的层级酌情加1-8分)。 |
4 | 处罚处分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根据处罚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 |
5 | 违纪问题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所属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根据党纪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不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重复计算)。 |
6 | 不良影响 | -8 | 年内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前述事项以外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事件影响酌情扣分)。 |
说明: 1.本标准中基本项目共5类30小项,附加项目共6小项,主要适用于单独设立的党组织,对联合党支部进行考评时可以比照本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进行考评时,应在分值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被考评党组织不适用上述标准中某一项情形时(如未设立分所),该项可以默认得满分。 |
附件2
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表
类别 | 项目 | 数据 |
组织设置 | 单独党组织 | 设立党支部的律所数量 (按“以大带小”原则组建联合党支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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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党总支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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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层委员会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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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党支部 | 联合党支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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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原则组建联合党支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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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党支部覆盖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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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指导员 | 选派党建指导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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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无党员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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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指导员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政法干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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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 本地区律所总数(含无党员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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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修改章程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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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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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所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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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党组织在律所发展管理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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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通报等制度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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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生活 | “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落实到位的律所党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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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律师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的律所党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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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规范化党建活动场所的律所党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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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树省市两级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示范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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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推广党建规范化建设创新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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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 | 律师党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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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辅助人员中的党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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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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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考察的预备党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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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预备党员转正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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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律所党组织受党纪处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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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律师党员受党纪处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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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保障 | 律师行业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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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党组织配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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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律所党组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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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党建经费列入律所管理费用的律所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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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党建经费列入协会会费的律师协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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