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根据《关于设立“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的通知》(京组通[2007]80号)和《中共朝阳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国前入党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朝组通[2008]21号)要求,七一前后,将组织发放“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和“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范围
1、正式党组织关系在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的生活困难党员;
2、正式党组织关系不在朝阳区,但长期在我区工作或居住,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并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生活困难流动党员,也可列入帮扶对象范围。
“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疾病或突发性事故等导致的生活困难。“长期”指在京工作两年(含)以上。
二、帮扶对象条件
帮扶对象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工作期间,较好地履行本职工作,体现党员的先进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在经过保险赔付、红十字帮扶、政府帮扶等后,仍然生活困难,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适当帮扶。
1、本人因公牺牲、因公负伤、因工作遭受不法侵犯造成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2、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
3、因意外灾害等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难以维系;
4、配偶及子女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同等条件下,生活困难的基层党务工作者和曾受过区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党员,可优先获得帮扶资金。
三、工作安排
请于通知之日起,各党组织按照要求申报帮扶对象,并认真填写《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申请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1),《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申请帮扶专项资金个人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5月20日(星期一)中午前报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
四、工作要求
1、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帮扶,是各党组织的应尽职责,也是调动党员积极性、增强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2、市、区帮扶对象不能进行交叉上报,之前享受过市级帮扶的困难党员不能重复申报市级帮扶。申报市级帮扶需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及《“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于5月20日(星期一)中午前交至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申请表》逐级盖章报纸质原件,一式三份。
附件1-附件4电子版发至邮箱:dw@bcla.org.cn,纸质版盖章送到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
五、报送时间
2018年5月20日下午14:00前
联系人:陈光 联系电话:85856687
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
2018年5月17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 关于成立XX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doc
2.附件2:朝阳区生活困难党员申请帮扶专项资金个人情况汇总表(1).xls
3.附件3:“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1).doc
4.附件4:“北京市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申报情况汇总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