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团委
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 LVSHITUANWEI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会议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全委会会议制度

   

   为保证区律协青联组织的健康发展,强化青联委员的责任感,增强青联委员的组织纪律性,使青联组织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青年服务,根据全国青联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特制定全委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全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委会确定。

   第二条 到会人数应为全体委员的1/2以上,大会进行有效的选举、表决等议程,表决时需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通过。

   第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要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活动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律师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五条 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常委会提交的有关常委、主席团成员变动的建议名单及其他建议案;

   三、讨论并决定区律协青联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区律协青联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修改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

   六、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六条 不能参加全委会的委员须书面或电话向青联秘书处、组长或联络员请假。凡同意参加会议,但届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青联秘书处或组长请假。

   第七条 未参加全委会的委员一月内主动与秘书处组长联系,了解会议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区律协青联常务委员会是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工作。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一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由主席团确定。

   第二条 常委、组长参加常委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常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工作细则中规定的任务和全国青联做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市青联、区青联做出的全市性决议;

   四、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

   六、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建议案,决定委员的增补及卸职;

   七、向全委会提交常委、主席团成员变动名单;

   八、行使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条 不能参加常委会的常务委员须书面或电话向青联秘书处或联络员请假。凡同意参加会议,但届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青联秘书处或联络员请假。

   第五条 未参加常委会的常委应在二周内主动与秘书处联系,了解会议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区律协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主席办公会会议制度

 

   主席团成员是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由上届常委会推荐产生。主席团成员由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其中驻会主席3人。

   第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有需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或经1/3主席团成员提议、需要召开有关专题会议时,由青联秘书处召集,召开主席办公会议。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会议职责:

   一、审议并向常委会提交主席团成员变动建议名单;

   二、审议并向常委会提交常委变动建议名单;

   三、审议并向常委会提交委员变动建议名单;

   四、确定副秘书长人员名单;

   五、讨论区律协青联阶段性工作安排;

   六、讨论青联委员增补、卸任或除名名单;

   七、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条 主席职责:

   一、全面负责区律协青联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副主席及常委协商讨论,决定有关决定。

   三、及时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与主席办公会对其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主席工作接受常委会监督。

   第四条 常务副主席职责:

   一、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区律协青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完成主席委派的某一方面的工作任务和临时性工作内容。

   三、主席不在期间,受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履行主席职责。

   四、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和团结,及时反映他们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主席办公会。

   第五条 不能参加主席办公会的主席团成员须书面或电话向青联秘书处请假。凡同意参加会议,但届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青联秘书处请假。

   第六条 未参加主席办公会议的主席团成员需及时与秘书处联系,了解会议内容,表达个人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秘书长联席会会议制度

   区律协青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要充分起到青联组织与委员的桥梁作用,做好主席团的助手。

   第一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联席会,时间由秘书长确定。青联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前或有重要事项时,召开秘书长会议。

   第二条 秘书长联席会职责:

   一、反馈并讨论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讨论区律协青联重要工作;

   三、总结青联有关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向主席办公会议提交有关青联组织开展活动、机构或人员变动的建议案;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在青联主席及主席办公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二、及时向主席和主席办公会汇报青联工作情况,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青联工作的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加强同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信息沟通,不断扩大我区律协青联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广泛团结委员,协调指导各组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不能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应将需要在会议上反馈、解决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在会前提交,并于会后认真学习会议内容,如有不同意见,须及时与秘书长沟通。

   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委员学习制度

   第一条 青联委员应自觉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条 青联委员应牢固树立学习的意识。自觉养成学习的好习惯,积极进取,不断增强、完善自身素质,提高自身知识含量。

   第三条 青联委员要学习政治理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事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

   第四条 青联委员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勇立时代潮头。青联委员要积极学习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和工作技能,了解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做自身所在领域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青联委员要增强自身的文化素养,关注文化领域的发展和动态,作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第五条 青联委员要不断学习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本领,提高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在创造的过程中提升自己;要积极倾听、反映普通群众的心声,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

   第六条 青联委员要有奉献精神,要学习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要增强社会公益观念,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扶助弱势群体。

   第七条 青联委员的学习方式分为日常自学和组织集中学习两种。鼓励自学,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身的学习;青联秘书处也将创造条件,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开展集中学习,通过沟通和交流,达到互相促进、互相提高的目的。

   第八条 青联秘书处举办“青春朝阳论坛”,力争将“青春朝阳论坛”活动制度化,充分利用委员的所学所得和工作实践,为区域发展献计献策。

   第九条 青联委员要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学习成果,原则上每位委员一年向秘书处上交一篇学习论文,秘书处将通过《青年朝阳》予以刊发。

   第十条 秘书处将在每年的工作会上评选年度学习先进个人和优秀学习论文,并在全委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

委员健身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全民健身工程,增强青联委员体质,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青联秘书处将积极创造机会为委员健身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

   第二条 青联秘书处将积极组织建立活动队,开展集体健身活动。

   第三条 各健身活动队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体现团队精神,树立整体形象。

   第四条 委员自愿选择活动项目,一旦加入所属团队,要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团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青联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各项健身活动的开展,各团队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青联将定期对各团队进行统一表彰,以此推动各项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本制度在青联全委会上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律师协会朝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组长工作职责

 

   第一条 区律协青联各组设组长两名。

   第二条 各组长受常委会领导,秘书处协助常委会负责日常与组长的联络。

   第三条 各组长要以身作则,积极、按时参加青联组织的各项活动,带头遵守青联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青联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四条 组长协助秘书处加强与本组委员的联系,及时掌握本组委员动态,协助秘书处建立并维护青联委员动态管理系统。

   第五条 组长负责组织本组的特色活动,完成青联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由组长牵头组织的本组及跨组活动,须提前告知秘书处,以便及时掌握信息,加强宣传报道。

   第七条 本职责经常委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

推优荐才工作制度

   第一条 青联组织本着为委员事业发展服务的宗旨,大力宣传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

   第二条 秘书处在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积极向上级有关单位推荐优秀青联委员作为区青联委员候选人、市青联委员候选人等区级、市级青年统战机构人选。

   第三条 秘书处在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积极推荐青联委员中的先进人物为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以及各项荣誉称号的候选人。

   第四条 秘书处推荐委员中的代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出国考察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推荐相关委员参加市、区有关活动,积极参与区域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区青联将全体青联委员纳入区级青年人才库,并向上一级人才库积极推荐。

   第七条 本制度经区青联常委会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发展新委员入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会委员必须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工作细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二条 本会委员应是在朝阳区青年律师中有一定影响的青年律师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第三条 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组青年律师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会新增补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五条 新委员候选人须经组织推荐或2名以上常委联名推荐产生。

   第六条 条件不够成熟又有强烈愿望加入青联组织的优秀青年,在主席办公会商议后,可加入青年之友联谊会,作为青联委员的后备人选。

   第七条 青联委员都有权向秘书处推荐委员候选人,经主席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常委会进行表决。

   第八条 拟增补委员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超过到会常委半数以上),即成为新的青联委员。

   第九条 新增补青联委员需填写《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委员登记表》两份,作为资料登记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经青联常委会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委员参加青联活动的有关规定

   为推动青联事业的发展,确保青联组织健康、有序地运转,增强青联委员参加活动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强化青联组织的凝聚力,促进青联组织更好地为委员服务,根据全国青联章程和朝阳区律协青联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朝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青联委员参加组织活动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化后应及时通知青联秘书处;委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下同)出国、出差的应通知青联秘书处。

   第二条 对于以青联或组名义组织的活动,凡接到书面通知的,如果不能参加活动,须书面或电话向活动组织者(青联秘书处或组长)请假。

   第三条 凡同意参加青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但由于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活动组织者请假。凡口头或书面同意参加青联活动,但届时未请假缺席累计达到三次者,由区律协青联秘书处负责予以提示;如再有两次此类情况,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青联委员资格。

   第四条 凡长期不与青联组织联系,连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者,由青联秘书处负责予以提示;如果再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青联委员资格(由于特殊原因并向秘书处说明情况者除外)。

   第五条 担任常委、副主席的委员,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同时自动放弃常委、副主席职务。

   第六条 委员参加青联活动的情况由秘书处负责登记备案,各组组长协助,对于自动放弃青联委员资格者,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经青联常委会确定,由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全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经由常委会通过并在青联全会上向全体委员通报后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

取消委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为特殊条件下,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对委员的道德约束而制定。

   第二条 对因个人原因对青联组织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委员,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向全委会通报后予以除名。

   第三条 对在政治立场上、在大是大非面前犯有严重错误的委员,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向全委会通报后予以除名。

   第四条 对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向全委会通报后予以除名。

   第五条 对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并经当地司法部门予以批捕的委员,经常委会研究通过,向全委会通报后予以除名。

   第六条 对于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委员参照《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委员参加青联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经青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实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