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团委
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 LVSHITUANWEI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2013829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第一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之一,是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全区青年律师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律师;鼓励青年律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律师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律师的友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为朝阳区律师协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由团体会员、个人委员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六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实行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的团体会员制。

   第七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是指全区律师界的青年组织、青年社团等青年团体。凡依法成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工作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指定席位委员。

团体会员通过指定席位委员行使在本会享有的各项权利。团体会员的指定席位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权利时,经其所在团体同意,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向本会推荐个人委员;

   (六)自主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细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工作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个人委员

 

   第十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个人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代表、各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青年律师代表出任。

   第十四条 个人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工作细则;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律师代表或杰出青年律师;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律师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五条 个人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细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律师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律师合法权益;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个人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对个人委员出取消其个人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个人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个人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和朝阳行政区域内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委员、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每届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本会常委会决定增补的常委会委员需通报全委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工作细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全体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审议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六)有必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制定或修改工作细则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本会工作细则,监督本会工作细则的执行;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提交本会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监事会监事、监事长;

  (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七)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八)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九)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会期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三)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研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时,应自动辞职或由常务委员会建议罢免。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协调各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委员相关事务;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会议;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北京朝阳区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