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委员会
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 LVSHIDANGWEI

制度一 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委的议事程序,发扬党内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规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凡属党内重要工作必须由党委会议决定,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做出决定。 

第三条 党委议事主要采用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三种形式。书记办公会主要就重大、紧急事项研究并向党委会提出议题。党委会是党委议事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属党内的重要工作应该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扩大会主要研究、讨论党内一般性的工作,可以对一般性工作做出决定。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由专职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书记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每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形成的决定方为有效。

第七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请假,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 党委会开会前,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把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使每个委员对要研究的议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凡提交会上讨论的议题,分管具体工作的委员必须事先做好准备,提出具体意见,供党委讨论。

第九条 建立重要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属重要事项会前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汇报,征求上级党组织对该事项的指示或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对党委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包括党员发展工作、“创先争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规划及具体实施意见,并做出有关决议或决定;

3、研究律师党建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近期目标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4、对律师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规划和实施意见,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党委议事的根本原则。党委在做出决议或决定之前,应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让委员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大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凡属明文规定要无记名投票表决的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无明文规定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讨论或表决与某党委委员切身利益有关联的事宜,该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主持人应当允许,必要时主持人可以提请该委员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做好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应做到清楚、准确、完整。会议有关材料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第十六条 对会上做出的决议,凡属上级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向上级组织提交书面请示汇报。凡属下级支部提交的请示、报告等,经党委会审批后,应及时书面批复。

第十七条 会后,有关责任部门应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给予指导或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 本规则凡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