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二 关于成立党支部的规定
党委下属党支部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党支部,一种是地区党支部。
1、独立党支部是指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内,组织关系在党委的党员有5名及以上,且有1名党员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应当成立独立党支部,且由主要合伙人担任党支部书记。
成立独立党支部,须由律师事务所向党委提交拟成立党支部的请示(附件一)、拟定党支部书记的简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律所章)和党员名册(附件二)四份材料。
2、地区党支部是由不具备成立独立党支部条件,且办公地点位于同一办事处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中,关系在党委的党员组成的支部。
成立地区党支部,须由该地区司法所向党委提交拟成立党支部的请示(附件一)、拟定党支部书记的简历和党员名册(附件二)三份材料。
3、待党委批复后召开成立大会。
附件一:《关于成立 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
附件二:《党员名册》
相关附件:
1.附件一:《关于成立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doc
2.附件二:党员名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