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性律师团体组织,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的下属机构,简称“朝阳律师知识产权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以专业律师为主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与研究。
第三条 本会主要目标:
一、搭建知识产权律师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二、开展对外宣传活动,提升知识产权律师地位与影响力;
三、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一、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北京市律师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知识产权从业经验。
个人申请,经本会批准,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备案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章程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三、对知识产权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二、分享本会研究成果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的权利;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或行业信息的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程和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从事课题研究,及时参加本会活动。
第六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退会。一年内未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议事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一、决定本会的规程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安排。主任办公会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会活动原则: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内部活动,地点为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拨款;
2、研究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3、个人、团体或单位赞助费。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本会主任办公会负责经费具体使用,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程经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大会表决后实施,解释权属于主任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