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研究类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 会议活动制度

信息来源:诉讼业务研究会    2013-03-24

 

一、为了开展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各项工作,规范本研究会各项会议活动,根据《北京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朝阳律师实际,经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本研究会会议活动制度。

二、本研究会会议活动制度所称会议,是指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

三、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本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四、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本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全体委员。

五、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召开七日前,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的副秘书长,以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向参会人员分别通知一次,参会人员在三日内应当就是否参会及相关内容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回复。通讯方式改变者,应当在改变后的第一时间告知秘书长。

六、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出国或公务出差不能出席会议者,需事先请假、获得批准。如有紧急事务,可召开临时主任办公会议。

七、本研究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全体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出国或公务出差不能出席会议者,需事先请假、获得批准。

八、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时到达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

九、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的成员,在出席会议前应当认真准备属于自己职责的相关内容,在出席会议时须积极献计献策、充分发表意见,在会后主动执行会议决定,及时总结有关工作,并适时提出改进措施或方案;并将参会作为自己履行职责、积极奉献的主要工作方式。

十、不履行本制度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请假手续,或者虽然请假未获批准者,是本研究会委员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取消其委员资格;是主任办公会议组成成员的,由主任报经朝阳区律师协会严肃处理。

十一、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本研究会秘书处,秘书处承担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的会前通知、文案、会议记录、纪要、会后文件图片归集等相关工作。秘书处会议参照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

十二、本研究会各项活动,视为本研究会会议,参照执行本制度。

十三、本制度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各位委员通告后执行。

十四、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在本研究会主任办公会议。

2011年 3月24 日


手机扫一扫
打开微信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