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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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    2013-06-21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的工作,保障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稳健、有序、高效的开展,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与服务的工作机构。

本委员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本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围绕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需求与关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工作铺路搭桥,研究、收集、关注、反映律师行业内部和外部的民生民意,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调研收集素材,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的讲座、沙龙等各种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提案调研关注的群体直接深入交流,为律师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工作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衔接。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了解、调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需求与关注点,做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二)关注、研究、收集、反映律师行业内部的重点、难点、困境及不公正待遇等民生民意;

(三)关注、研究、收集、反映包括司法局在内的整个政法系统的重点、难点、困境及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关注、研究、收集、反映律师行业外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调研关注点有交集的民生民意;

(五)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调研收集素材、归类、整理、制作调研素材报告;

(六)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工作铺路搭桥;

(七)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中央党校、各高校及学术组织、政商界精英组织、人大政协提案委等机构交流互动,参与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的讲座、沙龙等各种活动;

(八)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与提案调研关注的群体直接接触、深入交流,走基层、听民声;

(九)为朝阳区律师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衔接。

(十)负责起草、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出所需的经费建议;

(十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计划和决定;

(十二)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有关单位报告工作;

(十三)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专项工作;

(十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与其他兄弟工作委员会联合负责的工作;

(十五)整理、汇编、成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各项参政议政提案;

(十六)向行业内外宣传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过程中亮点和优秀的履职形象;

(十七)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本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在北京市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热心律师权保工作的执业律师可以担任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

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连续四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委 员 权 利 义 务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委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秘书处反映需求和要求;

(四)以身践行,维护好律师及代表委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并组织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本委员会委员的撤换、增补;

(六)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章 工 作 程 序 与 方 式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五名委员联名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例会具有同等效力。

年例会及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一般应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待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本委员会委员的参政议政提案汇编;

3、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方案;

4、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5、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律师协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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