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研究类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    2011-0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的管理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下称“研究会”)是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组织会员开展对法律业务的研讨、交流,向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会员的法律业务开展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本研究会协调决策机构就相关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提供咨询意见。研究会接受理事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各部室协助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研究会涉及研究的法律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商事类、经济类相关法律。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本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研究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本研究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副主任主要由理事或代表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研究会组成人员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研究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五)其他研究会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研究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具有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五)未参加律师年度登记的。

第八条  研究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研究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研究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研究会的任职资格。

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研究会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研究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选。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被撤销委员资格,研究会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组织会员会开展商事与经济法律业务的研讨、交流工作;

(二)结合商事与经济法律业务实践,与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组织委员就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起草商事与经济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律师执业规范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五)组织、安排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六)结合商事与经济法律业务实践,制作商事和经济领域常用的合同范本;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七)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会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委员,并且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研究会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同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四条 研究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研究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研究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

(一) 研究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研究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应由研究会全体表决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研究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研究会的会议与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积极、认真、按时完成本研究会分派的工作任务;

(三)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 享有研究会的表决权;

(五)向本研究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六)不得利用研究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公正廉洁,不得损害研究会的声誉;

第十七条 研究会主任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并主持研究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本研究会工作计划;

(三)负责签署研究会所做出的其他决议;

(四)安排部署本研究会工作任务;

(五)执行研究会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七)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会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章  研究会会议

第十九条 研究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二十条 研究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参加并监督研究会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制定,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手机扫一扫
打开微信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