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职能类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公益与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    2013-03-20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

工作职责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下称公益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公益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稳健、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益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能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第三条 公益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论证、组织和推广朝阳区律师行业参与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军营、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公益援助等律师公益活动;代表朝阳区律师协与政府公益机构、国内民间公益组织和国外友好公益机构建立、巩固、增进、深化广泛的沟通联系机制;构建、推进、完善与各级政法机关以及共、青、妇等团体联系长效机制;引导朝阳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热爱律师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律师公益活动;营造律师“谁公益、谁光荣”的行业风尚;树立朝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 公益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公益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公益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公益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第五条 公益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专项工作;

4、负责起草、制定公益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预算;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公益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公益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不再具有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4、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第八条 公益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公益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经本公益委员会提议,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公益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益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身体力行,带头参加公益委员会工作,尽职为全体会员服务;

2、以身作责,率先垂范,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公益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4、积极、坦诚地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公益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公益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公益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公益委员会会议;

 3、部署本公益委员会工作任务,确定分工安排;

 4、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公益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三条 公益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公益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益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益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参加并监督公益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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