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履行管理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和指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举行,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办公会议决。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亦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
第八条 委员可以向管理指导委员会提出有关议项,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提交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举行会议,由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前十日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
主任办公会议,由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前三日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副主任。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委员出席人数、会议议程;
(二)征询是否有动议提出,如有动议应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按议题顺序由提议人作说明或陈述;
(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五)表决;
(六)主持人逐项对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均需要形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席会议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委员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在一年内累计两次缺席会议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的,经管理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管理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实施,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