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职能类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    2013-04-22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朝阳律协提出的扩大行业宣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朝阳律所的行业影响力,提高朝阳律所的品牌知名度,树立朝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朝阳律协党委和理事会对宣传工作要求和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协宣传工作要把握主旋律,突出正面宣传,向社会各界展示朝阳律师风采,让社会各界更了解朝阳律师。

第三条 律协宣传工作要在律协党委、理事会的领导下统一部署,主要以律协官方网站、律协期刊杂志及社会媒体等为宣传平台。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对外新闻发布,协调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

(二) 建立各种宣传渠道,管理《朝阳律师》杂志;

(三) 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项宣传、联络活动,完善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四) 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的宣传进行研讨,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朝阳律师行业宣传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执行理事会决定;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宣传与联络的专项工作;

(八)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本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

第八条 本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委 员 权 利 义 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四)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并组织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

(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本委员会委员的撤换、增补;

(六)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章 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由委员会秘书长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通知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2)可能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秘书长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委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律师协会内律师权益保障机构的设置;

3、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方案;

4、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5、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应及时完成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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