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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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协宣传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    2013-05-09





朝阳律协宣传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需要,贯彻落实朝阳律协提出的扩大行业宣传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朝阳律所的行业影响力,提高朝阳律所的品牌知名度,树立朝阳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朝阳律协党委和理事会对宣传工作要求和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协宣传工作要把握主旋律,突出正面宣传,向社会各界展示朝阳律师风采,让社会各界更了解朝阳律师。

第三条 律协宣传工作要在律协党委、理事会的领导下统一部署,主要以律协官方网站、律协期刊杂志及社会媒体等为宣传平台。

律协鼓励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委员会,业务研究会新的宣传渠道或宣传形式须上报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宣传工作在律协党委、理事会的领导下,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力争打造朝阳律师品牌,使朝阳律师的品牌成为提供法律服务品质的保证。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律协党委、理事会是宣传工作的领导机构,律协秘书处、宣联委负责律协宣传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建立健全宣传工作联络网,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及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一名宣传工作联络人。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律协党委、理事会的职责: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战略部署;审查批准宣传方案;审议批准律协宣传工作预算、决算。

 2、律协秘书处的职责:负责律协网站宣传稿件的审核与发布;协调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宣传稿件报送工作;负责召集宣传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及宣传方案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其他律协交办的宣传工作。

3、律协宣联委职责拟定并执行宣传工作计划及宣传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宣传联络员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宣传材料转送工作;负责执行宣传工作奖励制度;其他律协交办的宣传工作。

4、各单位宣传联络员职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宣传材料按律协要求报送宣联委;拟定本部门宣传工作计划;协同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做好律协宣传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宣传稿件上报律协秘书处,由秘书处审核并对外发布。

 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宣传联络员按要求收集本单位的宣传稿件,由本单位信息员通过律协网站上报秘书处审核发布。

律师事务所宣传联络员,按要求收集本单位的宣传稿件,由律协宣联委对接委员上报秘书处审核发布。宣联委对其上报的宣传材料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初审,认为符合报送要求的宣传稿件上报秘书处终审。

第八条 建立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律协秘书处、宣联委及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各律师事务所宣传联络员、信息员等部门和人员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会议旨在加强各单位宣传联络员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律协宣传稿件报送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如遇特殊情况秘书处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四章 宣传稿件报送要求

第十条 稿件内容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导向正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朝阳司法局党委和律协的工作思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宣传稿件的收集要注重多样性,可读范围广泛,内容突出正面宣传,以服务社会为核心,以开拓创新为重点,以积极向上为导向,全面及时的反映朝阳律师取得的工作成果和新近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 宣传稿件要具备真实性,所反映的内容应与事实相符,禁止发布虚假不实报道。

 第十三条 宣传稿件的形式主要为以下形式:

1、通讯稿。包括工作动态;新闻、消息稿;活动简报等。

2、学术作品。包括案例分析、学术论文等。

3、文学创作。包括诗歌、散文、杂谈等。

4、摄影书法作品。

5、绘画作品。

第十四条 宣传稿件形式要求符合以下几点:

1、通讯类稿件、学术作品、文学创作以WORD格式提供电子文档,通讯类稿件至少配发三幅相关图片(图片格式为JPG)。WORD格式要求字体为宋体,字号为5号字,段落为1.5倍行距,首行缩进。

2、通讯类稿件配图、摄影书法及绘画作品以JPG格式提供电子文档。图片名称为英文加数字,图片尺寸为640×480(72分辨率),图片不得大于100KB.

3、来稿要注明作者姓名(包括合作作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律协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宣传联络员或作者提供纸质作品或作品原件。

第十五条 律协期刊稿件征稿按律协期刊编委会征稿要求另行规定,其他宣传方式,由律协党委、理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度宣传方案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宣传稿件以邮件形式由各单位宣传联络员发送至宣联委指定邮箱,宣联委不得将宣传材料作律协宣传工作以外任何使用。

第十七条 宣联委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宣传联络员上报的宣传稿件初审,规范填写素材初审表,并上报秘书处复审。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朝阳律协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每月须报送12篇宣传稿件,全年上报不得少于12篇。各单位每月报送稿件超过2篇以上且被律协网站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计发稿酬:

1、通讯类稿件(含图片)每篇奖励报送宣传联络员50元。

2、学术作品类稿件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的,每篇奖励报送宣传联络员100元,奖励作者200元;3000字以上,每增加500字,作者稿酬增加100元,最高为500元。

3、文学创作类稿件,300字以上、不足800字的,每篇奖励作者100元,奖励宣传联络员50元;800字以上每增加500字,作者稿酬增加50元,最高为300元。

4、摄影书法绘画作品,每幅奖励报送宣传联络员50元,奖励作者100元。

第十九条 朝阳律协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宣传稿件被国家级报刊杂志或信息刊物(含行业刊物)采用的,每篇幅(幅)奖励作者和单位集体各800元;被省部级报刊杂志或信息刊物(含行业刊物)采用的奖励作者和单位集体各600元;被北京市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幅)奖励作者和单位400元。

上述稿件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被重复采用的,可以重复奖励稿酬;稿件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重复奖励稿酬。

第二十条 奖金及稿酬由律协宣联委报秘书处初审后,经律协会长会审定,并按季度统计、审定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朝阳律协将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宣传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并评选出三至五个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励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朝阳律协对各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律师事务所宣传联络员每年将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信息报送、发稿数量等实际业绩,评选出三至五名宣传工作先进个人,每个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律协及秘书处负责实施;未尽事宜,由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朝阳律协会长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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