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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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活动(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    2013-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工作,规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的朝阳区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团结凝聚,受朝阳区律师协会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凝聚朝阳律师,为朝阳律师办实事、办好事,构建和谐、稳定的朝阳律师团队。

    第四条 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在司法局和协会的领导带领下,开展本协会业务研究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职责是: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指导律师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律师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朝阳律师在和谐、凝聚、团结、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正确发展。  

  第六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  

  (七)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区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朝阳区律师协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资格,由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  

  第八条 担任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五年以上;  

  (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主任批准年龄可放宽;  

  (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有一定知名度;  

  (四)代理过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对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向主任会议提名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的增补或资格取消。  

  第十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真至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处。  

  (四)每年向各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处;  

  (六)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朝阳区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自愿转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其他研究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一年内累计四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可以吸收有志于从事该委员会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律师,作为该委员会的研讨员;  

  研讨员有参加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不能参加委员会内部会议;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委员应该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研究会日常事物性组织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会议,提交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三)执行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代表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朝阳区律师协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朝阳区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朝阳区律师协会批准,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在研究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三)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制度;  

  (四)召集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会议,制定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朝阳区律师协会会长或研究会主管副会长批准,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工作建议、公众咨询、法律宣传、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月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上级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应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协调合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把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朝阳区律师协会,由朝阳区律师协会统一协调、批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论文或著作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五章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朝阳区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应合理、节约的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经费由朝阳区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实行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长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双重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禁止乱用、挪用、侵占活动经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朝阳区律师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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