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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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会 2011年度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    2011-11-06



各位领导、各位理事、监事:

行政业务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在区司法局、区律协的指导、关怀和具体帮助下,在律协秘书处的积极配合和热情帮助下,工作得以顺利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下是我研究会2011年的工作总结。

   一、年度工作情况

 (一)、制度建设

 行政业务研究会成立后,为规范研究会的活动,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研究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经过认真、仔细的研究、探讨,依照《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了《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会工作规则》。

  通过制定《行政业务研究会工作规则》,明确了研究会的行政职责范围和业务职责范围;明确了研究会的组织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委员的任职资格,增补、罢免的程序;明确了研究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行政业务研究会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行政业务研究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会长会议及秘书处(图片)。

 (二)、队伍建设

  1、行政业务研究会现有委员二十一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研究会成立之初,委员人选均为推荐,为确保委员具备专业的素质能力,符合委员标准。我们分别与被推荐委员沟通确认,最终确定了十五名委员的人选,保证了研究会委员的整体质量(图片第二次全体会议合影)

 为不断补充新鲜血液,增强研究会的影响力,提高研究会的工作能力,研究会不断吸收新的委员,特别是在开展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吸纳有志于从事行政法律事务的的律师加入到行政业务研究会这个队伍中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图片培训会现场吸收新的委员)  

   到目前为止,研究会已增加六名委员,在原有基础上委员增加了近43%          

     2、聘请了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会主任刘凝律师担任本研究会的顾问。

     3、确定研究会秘书长的人选为刘文义律师,刘文义秘书长同时也担任市律师协会行政业务研究会的秘书长,熟悉研究会的日常工作程序,为研究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工作开展情况 

1、 已经完成的工作

 为完成律师协会关于各业务研究会的工作任务,研究会于2011115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一次面向全体律师的《行政诉讼实务》讲座。

 培训的目的及主要内容是:为使律师了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提高律师参与行政案件执业技能,以法院行政案件审判的总体政策、原则为基点,就行政诉讼案件中疑难、热点问题及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讲解。

 为此,研究会邀请了北京市二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二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王志军主讲。

  讲座顺利进行、圆满结束。会前报名66人(图片),到场人员超过100人,签到人数为85人(图片)。

   讲座结束后律师反映良好,意犹未尽,纷纷要求研究会今后多举行类似的讲座、培训。

2、正在实施的工作

 第一、近期将与朝阳区政府法制办以《行政复议及法治政府建设》为主题进行座谈交流。着重研究政府法制建设中律师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扩大我研究会在朝阳区范围的政府法律服务的影响力。

    研究会委员就座谈议题和议程已做好充分准备,目前主管会长刘光超律师及研究会秘书长刘文义律师已分别与朝阳区政府法制办邸刚副主任沟通,确定时间后即可进行。

第二、 参加《“律师与法治政府”论坛》

论坛的主办单位为全国律协,会议时间为2011年12月24日。目前研究会委员正筛选论文,准备参会。

第三、与朝阳法院行政庭建立联系,议定就行政诉讼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召开座谈会以及律师参加行政审理旁听,增加律师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

 二、工作体会

  1、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是搞好研究会工作的基础

 制度建设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程序公开,可以使研究会的工作有章可循,井然有序,顺利开展工作 。队伍建设常抓不懈,可以提高研究会的凝聚力,增强活力,调动研究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图片)

 研究会成立以来,不断摸索,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研究会委员之间的联系,提高研究会的凝聚力。研究会成立之初,各项工作尚未开展,委员们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并不了解,甚至是漠不关心,研究会的工作进展缓慢。随着不断的沟通,对研究会事务的探讨,委员们对研究会的工作逐渐产生了兴趣和责任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通过小范围的会议、电话、信息、邮件不断的加强委员之间的联系,特别是专门组建了行政业务研究会信息群后,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情况更加透明,沟通更加通畅。    研究会于九月九日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百分之八十以上参加会议,就开展培训事宜积极建言献策,讨论分工配合,体现了研究会的凝聚力和活力。十一月五日《律师行政诉讼实务》讲座的顺利开展,正是得益于调动了全体会员的力量,群策群力。(图片)

 另外,通过这次讲座,研究会还吸收了一些有热情、有能力的律师加入到研究会中来。不仅扩大了研究会的影响,也增强了研究会的力量。

 今后,我们将坚持不懈的加强研究会的队伍建设,在提高委员们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同时,不断吸收新鲜血液,保持研究会的活力、增强凝聚力。

 2、把握正确方向,贯彻司法局和律协的各项指示和工作安排,紧紧依靠领导依靠组织,是搞好研究会工作的前提

 首先,以《朝阳区律师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为研究会的工作方向,围绕:“开展提高执业技能、符合广大律师要求的分类培训,积极探索参加高层次培训的方法和途径”;“加强业务研讨和理论研究工作。各业务研究会组织各类业务研讨活动,开展典型案例、热点以及新兴业务研究,对律师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给予指导。”这一要求开展工作。

《律师行政诉讼实务》讲座的成功举办证明,只有从律师的角度出发,考虑律师的实际需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务交流、培训促进律师执业技能的提高,才能体现研究会工作的价值,得到律师的认可。这也正是《朝阳区律师协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

 其次,开展工作紧紧依靠领导和组织。研究会成立以来所有的活动,都得益于主管会长的协调和沟通,得益于律协秘书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三、与监事保持紧密联系

 与派驻研究会的监事紧密联系,多请监事提出意见,不仅可以保障研究会的工作严格按照律协的要求开展工作,也可以得到帮助和支持。

    三、未来的工作设想

   (一)、关于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1、继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研究会准备制定《研究会会员发展纲要》,完善《研究会主任会议制度》和《研究会工作程序》等制度。

  2、积极扩大会员队伍,力争有热情、有能力的律师加入队伍、共同创业。

  3、完善班子建设,强化骨干队伍建设

  研究会准备增补两名副主任,两名副秘书长,强化领导、带头人的作用。

  队伍建设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委员的确定、顾问和秘书长的人选都对研究会的工作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研究会还将聘请更多的专家、政府法制部门领导担任顾问,待人选确定后报会长会议审议

    (二)工作规划

  1、更好的完成研究会的工作职责,积极组织研究会的品牌活动

  对应广大律师的要求,在下一年度将继续举办律师行政业务实务的指引、交流、培训工作,为提高朝阳区律师行政业务的水平做出积极努力。为此,研究会准备着重开展两项活动。

    第一、继续加强与法院及政府执法部门的联系,聘请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领导作为主讲嘉宾,开展行政业务的实务讲座,使律师更多的了解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疑难、热点问题以及其对策,进一步提高律师的执业技能;

 第二、与政府法制部门联合,组织《行政与法》论坛

 论坛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主要目的在于使律师更多的了解政府行政执法及法规、规章制定、修改的新动态,让律师了解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导方向、目的和要求,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扩大律师的视野,在座谈、交流中拓展思路,引发律师思考如何围绕政府法治建设的中心开展律师业务,并在法治政府的建设中发挥作用。

   2、加强对外联络,扩大研究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首先,加强横向对外联络。加强与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关注行政执法及理论研究的新问题,突出研究会的业务研究职能。

其次,加强纵向对外联系。积极参加北京市律协、全国律协组织的活动,学习新的经验。

 自研究会成立至今,分管会长的关注、律协秘书处的支持和帮助,以及研究会全体委员的努力开拓,使研究会的工作有了坚实的基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在制定工作计划方面,由于没有实践工作经验,考虑的范围不够全面,导致一些计划没能开展。在下年度的工作中,我们将汲取教训,使工作计划更细致更切合实际。

  其次,在对外联络方面,没有落实好分工和配合,导致工作不够连贯。

 第三,急于开展工作,事先没有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也没有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使一些工作半途而费。

 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探索,边学习边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不断地完善,在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努力开创新局面,服务于律师、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建设具有朝阳区特色的行政业务研究会。

 以上报告,请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各位监事批评、指正。同时也感谢大家的帮助和支持。

   谢谢!



                                                   行政业务研究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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