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会员事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下称会员事务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会员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北京市朝阳区律协会会长会议(下称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会员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的登记、考核、公告等会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会员文体活动;对律师行业福利制度、保险制度进行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对会员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扶助老年律师和帮助生活有困难的律师改善工作、生活情况;并就上述工作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衔接等工作。
第二章 会员事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三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并接受理事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组成。会员事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五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的职责:
1、与会员联络,及时掌握、了解会员意见和建议,收集及回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会员的登记、考核、公告等会员管理工作,每年对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会员考核评比,对优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
3、负责组织会员的文艺、娱乐、体育等业余活动,加强律师及律师所间的交流互动,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丰富会员业余生活。让更多的会员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同时尽最大努力减轻会员的工作压力、增进会员间感情、促进会员家庭的和谐美满;
4、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各种福利制度、保险制度;
5、建立对老律师的夕阳关怀机制。组织相关领导、工作人员、会员到老律师家中送关怀、送温暖;定期或不定期向老律师传达律协的工作、活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老律师赠送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活动纪念品或小礼品及相关行业出版物;
6、建立对因病、因灾发生意外或重大变故致贫会员的救助机制。在会员范围内建立律师互助机制。针对会员出现突发灾难事件,在援助资金不足,或者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得律协援助的,可以由会员委员会组织会员进行捐助。
7、执行理事会决定;
8、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9、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会员事务专项工作;
10、负责起草、制定会员事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所需的经费建议;
11、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会员事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会员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
3、未参加律师年度登记的。
第八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2、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4、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3、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4、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员事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常务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员事务委员会主任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员事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四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通知、安排、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应及时完成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职责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职责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