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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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律师协会体育运动俱乐部章程

信息来源: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    2012-11-19

朝阳区律师协会体育运动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运动俱乐部性质:朝阳律协体育运动俱乐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甲88号院甲1号,成立于2011年   月   日,由朝阳律协创建,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模式。成立目的是为朝阳律师中体育运动爱好者提供一个自娱自乐、相互交流的平台,使俱乐部成员能够融入到运动乐趣当中,会员自愿参加,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运动团队。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俱乐部本着“健康,快乐,运动会友,共同进步”的原则,为广大律师球友提供一个锻炼身体、结交朋友、休闲娱乐的园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所在俱乐部的不同特点,会员自由开展活动。

(二)俱乐部原则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半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活动时间和地点由俱乐部队长以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电话形式通知。

å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阳律师协会员或朝阳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2、拥护朝阳律协体育运动俱乐部的章程,在享受本章程规定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章程所规定的义务;3、身体健康,热爱体育运动,能够长期坚持团队活动; 4、有集体意识,愿为他人服务,愿为团队的健康发展付出努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有意加入团队,应向所在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即可加入团队,成为团队中的一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所在俱乐部活动;2、自愿退出团队;3、选举团队管理层;4、为团队的发展提出建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固定活动服从团队管理层和活动组织者的统一安排;2、主动维护本团队的形象;3、会员普通日常活动费用由参加会员承担,大型活动经律协审批后活动费用由朝阳律协承担;4、积极完成团队交办的相关工作;5、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相互支持。

第八条 因故长期不参加活动者,应提前向团队声明情况,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即视为自动离队。

第九条 一切团队活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本俱乐部成员应对自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团队的组织原则是: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娱自乐、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因参加活动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均与朝阳律协无关;每次活动的参与成员在队内负责人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团队成员应当尽心尽力为团队和团队成员做好相关事务,丰富活动内容;全体团队成员应尊重并积极配合团队队长及副队长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俱乐部的主管机构是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对俱乐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队长、副队长的任免;

 (三)审议俱乐部的工作及相关活动;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俱乐部日常工作,召开本运动队会议和专项会议;

(二)向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三)组织本运动队开展相关活动;

(四)向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汇报俱乐部的工作;

(五)代表俱乐部处理对外事务;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并分管某项事务。

第十三条 团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就团队的整体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讨论今后的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普通日常活动由本俱乐部成员承担;

(二)大型活动经律协审批后活动费用由朝阳律协承担。

第十五条 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体育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单项决定、补充决定、实施细则等并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朝阳律协会员事务委员会会议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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