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下称“会员委”)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内部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保障会员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委配备兼职财务人员一名,负责内部经费、奖金等资金保管,财务收支登记,物品登记等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员委财务收支工作实行主管副会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会员委年度经费预算、重大财务问题,应事先听取会员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财务收支登记
第五条 会员委专门设立会计账簿,对内部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登记。
第六条 财务收支登记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七条 财务收支登记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会员委经费源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拨款、奖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会员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规定合理使用、勤俭节约。
第十条 会员委经费应用于组织朝阳律师开展有关文体活动、会议、培训、讲座、调研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委邀请北京律师(包括北京其他区县律师)参加活动、授课等工作,均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除代表朝阳区律师协会外出比赛、活动、培训等明确由朝阳区律师协会负担差旅、食宿等费用外,朝阳律师参加朝阳区律师协会各项活动、培训、讲座等工作,差旅、食宿等费用均有会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委单次活动费用总额人民币3000元以下,由会员委主任决定,超过人民币3000元由会员委主任事先向主管副会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主管副会长决定。
第十四条 报销单据先由经手人写明理由、用途并签名,如需证明的,应经证明人签名。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附注说明费用支出明细,写明支出目的、参加人等项目。
第十四条 经手人填写好报销凭证后提交会员委主任审核、签字,然后由主管副会长审核、签字,再由朝阳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签字,最后到朝阳区律师协会财务室报销。
第十五条 会员委费用报销应在每次比赛、会议、培训、活动等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委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报主管副会长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