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和完善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体现朝阳律师“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对死亡、伤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况的律师本人或其家属,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或其家属,给予经济帮助,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成立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救助金的收缴、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会长、监事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人、财务委员会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受朝阳律协理事会、会长会议的领导,并接受朝阳律协监事会、朝阳区律师党委和司法行政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救助金来源:
(一)朝阳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划拨比例为朝阳律协当年实际收取会费的5%。
(二)上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行政机关专项拨款。
(三)接受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四)其他收入。
上年结余的救助金自然转入次年救助金帐户。
第五条 救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本办法救助对象包括:
1、在北京市司法局领取律师执业证,并通过朝阳区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
2、在北京市从事律师执业连续20年以上,且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岗位上执业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二)本办法救助对象不包括下述人员:
1、在注册年度中已调出朝阳区或受到停业处罚的;
2、不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条件情况停止从事律师执业的;
3、公职律师;
4、公司律师;
5、法律援助律师;
6、其他根据本协会规章制度不应享受救助金的人员。
第七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 可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互助金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