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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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成功举办“《〈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

信息来源: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    2012-08-29

2012825日上午,朝阳区律师协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特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巴晶焱、王兆同法官,为朝阳区律师举办了一场“《〈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主题研讨会。朝阳区律师报名参会人员六十余人一起参加了研讨会。朝阳区律协副会长李刚,商事与经济业务研究会主任岳云生,副主任高梅等出席了本次研讨会。

   图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巴晶焱、王兆同法官

 

   主讲嘉宾围绕着《〈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即发起人制度、公司设立瑕疵、实践中一些其他的公司设立瑕疵、发起人协议、抽逃出资与未出资区别、未出资股东的除名与权利限制、内部约定的出资责任和工商登记的出资责任的区别、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认定、冒名股东等问题进行了讲解与提示。研讨会后一时段,两位法官与参会律师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积极讨论分析,会场气氛热烈、活跃。

 

 

 

  会后,大家普遍反映,通过本次会议,丰富了关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知识,开阔了眼界,解决了代理商事案件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高了执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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