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第二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四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7日第四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公正、高效地审核发放互助金,监督互助金的使用,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助金是指本会基于同业互助的精神,对罹患重大疾病和经济困难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律师给予无偿帮助的资金。
第二章 互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会登记注册,当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罹患重大疾病或者经济困难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可向本会提出互助金申请。
第四条 未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律师不能申请互助金,但符合减免会费条件的律师和年满70周岁以上律师除外。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具有以下情形,可向本会申请互助金:
(一)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的规定;会员申请互助金时,该规定有修改或更新的,以修改或更新后的该规定为准);
(二)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
(三)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的(需提供符合《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书面确认结论);
(四)民政部门救济的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制发的烈士证等证明文件);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且家庭困难的(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且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级别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七)被纳入城乡居民(村民)最低保障家庭的会员(持低保证等);
(八)本会理事会认为应予救助或慰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发放互助金:
(一)因镶牙、美容性整形、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疾病、伤残或死亡的;
(二)所患疾病未经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情资料以及存在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应发放救助金的情形。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及标准
第七条 互助金由本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划拨额度由会长会议根据当年预算确定额度。当年未使用而结余的互助金不做次年的累计。
第八条 互助金的标准为两档,分别为一次性补助二万元和一次性补助一万元。符合申请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一)、(二)、(三)、(四)项的,一次性补助二万元;符合申请条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五)、(六)、(七)、(八)项的,在京执业不满十年的律师给予一万元互助金,在京执业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律师给予二万元互助金。
第四章 互助金申请
第九条 当本会会员罹患重大疾病或经济困难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下称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互助金申请。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不愿或不能为申请人申请互助金的,经本会查实后,可由申请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互助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助金申请书;
(二)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会员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伤残登记鉴定书或其他伤残证明材料;
(七)经济困难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低保证,乡镇级别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八)本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互助金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本会设互助金管理小组,互助金管理小组由本会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管副会长,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会员事务工作委员会主管副会长任互助金管理小组组长。
为明确界定会员患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本会设疾病级别(等级)评议组。
疾病级别(等级)评议组组员人数为三人,组员由具有医疗专业背景的本会会员出任。疾病级别(等级)评议组负责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相关规定,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做出评议。疾病级别(等级)评议组的多数意见为评议结论意见。评议组设组长一名。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互助金管理小组审批。对于涉及重大疾病申请互助金的,由秘书处将材料交由疾病级别(等级)评议组提出评议结论意见,之后由秘书处报互助金管理小组审批。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并告知原因,待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互助金申请经互助金管理小组审批并经本会会长会议通报后,互助金管理小组应当制作《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并安排互助金发放。
第十五条 互助金由本会互助金管理小组发放至申请人本人。
第十六条 对同一会员,互助金发放仅限一次。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自受理互助金申请后及时完成互助金的审批与发放。
第六章 互助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应当定期在本会网站会员服务系统公布,以便会员监督。会员对《互助金发放决定书》有异议的,互助金管理小组应予以回应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互助金管理小组应当在《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制作完成后,互助金发放前将其副本抄送本会监事会。
第二十条经核查,发现《互助金发放决定书》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本会应当撤销《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并收回全部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互助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本会查实后应当取消其申请互助金的资格,有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互助金申请,其行为应当计入本会诚信信息系统,同时向会员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本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并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互助金申请书.doc
2.互助金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