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广东圣和胜(北京)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北京赢经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参加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经我局通知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阿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广东圣和胜(北京)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北京赢经律师事务所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进行清算。
鉴于北京阿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富普博淳律师事务所、广东圣和胜(北京)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北京赢经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社会公告,并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