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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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虚假诉讼风险防范提示

信息来源:朝阳律协    2023-05-16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同时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同犯罪。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已有20余件案件(裁判文书网等渠道可检索)。

为此本会向全区律师发出虚假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在诉讼、仲裁中,律师应遵循诚信的原则,不得有帮助或唆使当事人伪造、变造、毁灭证据,不得帮助当事人设计逃避法律责任的诉讼;不能在明知是虚假事实或内容时,仍然在法院或仲裁审理时代当事人进行陈述;不得明知是虚假诉讼,仍然代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2、律师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应有证据交接清单,同时要求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庭、仲裁庭提交诉讼材料应当征得合当事人同意,并以当事人名义提交法庭。

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如实做好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认可。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陈述事实应当以当事人提供事实为依据,对于不清楚,不确定的事实,应当征得法庭或仲裁庭同意,向当事人核实后再反馈给法庭或仲裁庭。

5、律师不得与他人串通或者指导当事人与他人串通,捏造债务或者担保义务;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代当事人向法庭或仲裁庭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6、律师不得帮助或唆使当事人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不得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7、律师不得帮助或唆使当事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不得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律师不能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行为;不能有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不能实施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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