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4年度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时间
朝阳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检查考核时间为2025年4月至5月。
二、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重点考核:1.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和结构变化情况,律师事务所是否及时填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律所和律师各项信息,律师对执业经历、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奖惩信息等各项信息有无缺项漏项,是否做到了应填尽填。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自媒体管理的情况。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情况。4.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是否实现有形有效覆盖。党建工作考评得分是否在80分以上或经整改达到80分以上。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重点考核:1.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情况。2.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律师事务所是否及时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填报业务信息。4.对律师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是否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违法违规和涉嫌犯罪行为。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6.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重点考核:1.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职、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恶意炒作案件、不当宣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考核:1.执业管理制度、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存在登记住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无办公地址、是否存在律师无法取得联系等问题。2.依法纳税情况。3.建立执业风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及其使用情况。4.管理境内外分支机构、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总所与分所、合伙人之间、律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矛盾纠纷。5.管理聘用人员、辅助人员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6.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五)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情况。律师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因涉嫌犯罪被相关办案机关正在调查或侦查中。
三、评定标准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符合《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评定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符合《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评定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司法局会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点对信访投诉较多、不当宣传、违规炒作、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责、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合伙人不足法定条件、以往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登记住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无办公地址、内部管理混乱、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督导。具体程序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4月11日至4月18日)
1、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考核内容对本所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形成执业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三),执业报告要严格按照模板内容撰写。
2、对照附件一完成党建相关要求,对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十四条自查是否存在不合格情况。
3、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形成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附件三)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承诺书》(附件二)。
为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推进,建议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网上年度考核申报后,暂缓办理本所律师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手续,待考核结束后再予办理。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4月18日至考核结束)
区司法局对已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对履行会员义务“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审查。网上审查通过的,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时间;网上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律师事务所原因并限期整改。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查看网上审查状态,整改合格后按照规定时间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审查(5月6日至考核结束)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网上状态变更为“网上通过”的,方可参加律师事务所的现场审查。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网上通过”状态的下方对话框里显示的现场审核时间,持下列材料到朝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朝阳区六里屯西里7号)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查看“首都律师网”关于律师考核的相关通知。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状态会在“首都律师网”实时更新,请律所自行查询。)特别提示:因律所存在年检期间有投诉、在自查阶段未完成党建相关要求、多年未申请年检、合伙人不足法定条件等情况的,均会影响现场审查进度,请有相关情况的律所及时整改,以免影响后续工作。
现场考核需提交的材料为:
1.加盖公章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一份(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表》原件一份(请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上考核结果显示“网上通过”后打印);
3.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承诺书》(附件二)原件一份;
4.兼职律师需提交原单位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的证明原件一份(加盖学校或者人事部门公章);
5.全所律师执业证(缺一不可)及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6.将上述1-4项材料的盖章、签字后的文件扫描成PDF格式,统一建立名称为“北京XX所2024年度考核”的文件夹,将PDF电子版文件放进此文件夹,用U盘带至现场拷贝存档。
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对市律师协会反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四)公示和复查
关于考核结果公示和复查,区司法局将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对被评定为合格,但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可制发规范执业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的律师事务所,督促按规定对章程进行修改。
(二)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因有《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三)区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处理。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四)区司法局应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现全覆盖,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各区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依照《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区司法局收回执业证书并上报市司法局注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且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依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各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后报市司法局注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各阶段的考核工作,利用年检契机,进一步完善本所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本所执业活动及律师执业行为。
(二)保障权利,便捷高效。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梳理本所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有序完成各类事项的材料准备和网上申报工作,统筹好年检工作和日常业务,确保在年检期间本所审批业务顺利开展。
年度考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一)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事项联系方式
1.会员权益咨询电话 64515946 64515878
2.财务业务咨询电话 64515957 64515977
(二)市司法局年度考核事项联系方式
网络技术支持电话 55579051
(三)区司法局年度考核事项联系方式
1.党建工作咨询电话 85856687 85918752
2.审批、年检咨询电话 65913826
3.投诉咨询电话 65000518(区司法局) 85857395(区律协)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
1.附件一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年检用).docx
2.附件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承诺书.docx
3.附件三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执业报告模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