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第四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第十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和《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结合朝阳区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朝阳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产生。代表产生的方式分为两种,即:选举和推举。选举由会员无记名投票产生,推举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推举代表总数不超过10人(含)。
第三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会员名册》,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调查核实。
第四条 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
(三)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最近四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的;
(六)最近四年内未因本人原因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监察调查措施的;
(七)未在有关部门法定调查中;
(八)2026年3月31日在朝阳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并通过北京市律师协会2026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考虑年龄、性别、专业、政治面貌等多重因素。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选举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2026年3月31日在朝阳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基数,根据《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划分选举小组,并确定产生代表名额。由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司法局推举产生代表若干名。
第九条 第五届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当所在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代表人数多时,实行差额选举;当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时,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应由本人自荐,填写自荐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自荐代表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确定为代表候选人:
(一)在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曾受到区级以上(含)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奖励及表彰;
(三)为朝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领导小组应在候选人所在选举小组以张贴方式公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册》(不得以拍照、截图等方式通过网络传播),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公示选举时间、地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会员对公示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由领导小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选举以律师事务所或选举小组为单位分别投票。选票由领导小组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参加投票的会员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会员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所会员代为投票。委托书应使用领导小组制作的统一格式委托书,并需明确委托人意愿。
第十六条 采取差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各律师事务所或选举小组的选举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结果,并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由领导小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在选举过程中,当选者本人或受其指使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撤销当选人资格:
(一)以金钱或其他方式贿赂选举人或受托人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举人或受托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干扰和影响正常选举的;
(五)相关部门提供不符合选举条件线索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