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是朝阳律师协会下设的十个研究会之一,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须在每年度1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并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五)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上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顾问一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权。
争议解决业务研究会设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