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的管理工作,保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以下称:本研究会)是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刑事法律业务的研讨、交流,向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会员的法律业务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业务研究会。
第三条 本研究会涉及研究的法律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章 研究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研究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研究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朝阳区律师协会决定。
第六条 研究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富有声望,在刑事业务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五)研究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研究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具有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五)未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
第八条 研究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研究会布置的工作,由主任提议,经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在本研究会的任职资格。
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朝阳区律师协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本研究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朝阳区律师协会决定。
第十条 本研究会的职责包括:
(一)执行朝阳区律师协会决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刑事业务的研讨、交流工作;
(二)结合刑事法律业务实践,与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组织委员就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起草刑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律师执业规范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四)负责起草、制定本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结合刑事法律业务实践,制作刑事法律业务领域常用的合同范本;
(六)定期向朝阳区律师协会报告工作;
(七)完成朝阳区律师协会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八)完成朝阳区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研究会的会议与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积极、认真、按时完成本研究会分派的工作任务;
(三)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委员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享有委员会的表决权;
(五)向本研究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六)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本研究会工作计划;
(三)负责签署委员会所做出的其他决议;
(四)安排部署本研究会工作任务;
(五)执行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朝阳区律师协会报告工作;
(七)组织完成朝阳区律师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
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同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
(一)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三)其他经朝阳区律师协会决定应由委员会表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朝阳区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朝阳区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朝阳区律师协会审核、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监事会有权委派监事参加并监督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制定,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