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职能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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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2013-04-09

北京市朝阳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区女律师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区女律师工作,制订女律师活动计划;研究女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女律师特点和发展规律,保障女律师的合法执业;      

(二)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本区女律师的调研、咨询和协调工作;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有关女律师工作的计划和决定;

(四)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有关单位报告女律师工作的情况;    

(五)向社会宣传女律师,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女律师;

(六)调查研究女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总结女律师工作的经验;

(七)就女律师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

(八)向北京市律协报告涉及本区女律师的重大事件和女律师工作开展情况;

(九)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本委员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在北京市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热心律师权保工作的执业律师可以担任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

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委员会。

第八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委 员 权 利 义 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对本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四)不得利用本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并组织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

(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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