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职责包括: (一) 开展行政法律业务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业务指导; (二) 总结律师在专业领域案件中的经验和对策,代理公民和法人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保障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促进和推动行政法制建设; (三)对行政法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调查研究,从专业角度提出立法咨询意见或立法修改建议; (四)与国内外律师协会行政法相应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 (五)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第二条 研究会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并且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研究会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同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三条 研究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研究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研究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 (一) 研究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研究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应由研究会全体表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