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研究类委员会

行政业务研究会工作职责

信息来源: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会    2011-03-11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职责包括:

    (一) 开展行政法律业务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提供业务指导;

    (二) 总结律师在专业领域案件中的经验和对策,代理公民和法人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保障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促进和推动行政法制建设;

    (三)对行政法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调查研究,从专业角度提出立法咨询意见或立法修改建议;

    (四)与国内外律师协会行政法相应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

    (五)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第二条  研究会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并且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研究会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同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三条  研究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研究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研究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

   (一) 研究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研究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 其他经理事会决定应由研究会全体表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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