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研究类委员会

研究类委员会

朝阳区律师协会国际业务研究会规章制度

信息来源:一带一路与国际业务研究会    2011-03-21

    为切实履行国际业务研究会的职责,提高国际业务研究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国际业务研究会内部的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的名称是朝阳区律师协会国际业务研究会,是朝阳区律师协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朝阳区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本会本着“办实事、重实效”的一向宗旨,以切实为我朝阳律师带来涉外业务机会为主导思想,搭建各类交流平台。本会通过开展和促进国际层面的交流活动,开拓朝阳律师协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开阔国际眼界、树立国际视野、了解涉外业务机会、及时把握涉外业务方向,并激发朝阳律师走出国门的信心和动力。

    三、为使本协会日后的各项活动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本会职责

    一、    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展国际法律业务的研讨、交流工作。

    二、    就国际法律业务进行培训活动。

    三、    在协会的指引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四、    结合国际法律业务实践,与有关部门定期沟通,组织委员就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组织起草国际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律师执业规范细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职业水准。

    六、    朝阳区律师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一、 国际业务研究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研究团体,本会所有成员应遵守朝阳区律师协会和国际业务研究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维护本会的利益和荣誉,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妥善解决各项问题的目的。

    二、 本会下设如下职位:

    1、主任:1名;

    2、副主任:若干名;

    3、秘书长:1名;

    4、副秘书长:若干名;

    5、委员:若干名。

    三、议事委员会为本会议事机构,由朝阳区律师协会分管国际业务研究会的副会长、国际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位委员组成。议事委员会有权修改本规章制度和监督本规章制度的实施。

    四、国际业务研究会成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个人自荐或本专业委员会成员提名、推荐,报主任及主管副会长审核通过。

    第四章   本会活动

    一、    本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业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二、    本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朝阳区律师协会统一确认后开展工作。

    三、 国际业务研究会会员应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并积极参与国际业务方面的业务研讨会及业务培训,并与本会会员分享业务研究成果和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四、本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 成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成员享有监督、质询、批评、表决、发言、评论的权利。

    3、 成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4、 成员享有向本会推荐优秀人才的权利。

    第五章   财务制度

    一、朝阳区律师协会的拨款,系本会日常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二、本会所有关于本会的费用开支,需报销的必须出示正式发票,否则不予办理。

    三、本会经费出入由分管副会长或主任审核通过,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朝阳区律师协会财务组负责办理,实施本会与律师协会的双重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一、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议事会议,本会成员应积极出席。

    二、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经主管副会长及主任共同决定;

  2、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议事委员会成员书面提议

    第七章   附则

    一、    本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二、    本规章制度自本会议事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手机扫一扫
打开微信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