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国际业务研究会的职责,提高国际业务研究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国际业务研究会内部的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业务研究会系朝阳区律师协会的下设专门工作委员会之一,在朝阳区律师协会分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位委员组成。 第二条 国际业务研究会议事会议为国际业务研究会的主要议事形式,议事委员会由朝阳区律师协会分管国际业务研究会的副会长、国际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位委员组成。 第三条 国际业务研究会议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国际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 2.听取并审议国际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3.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4.讨论和建议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人选; 5.制定研究会管理规则、议事规则、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6.其他为国际业务研究会顺利开展活动所必要的职责。 第四条 国际业务研究会议事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际业务研究会议事会议应安排议事委员会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议事会议上公布。国际业务研究会议事委员会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过的议事会议决议应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第五条 议事会议可邀请朝阳区律师协会的相关领导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出席会议。国际业务研究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议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经主管副会长及主任共同决定; 2.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议事委员会成员书面提议。 第八条 议事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议事会议在会议召开五日前由秘书长通知各位应当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人员,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进行通知。 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议事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送达全体议事委员会成员,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可以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参加议事会议的成员。 第十条 议事会议应由本人出席。 第三章 议事会议的议案 第十一条 议事会议议题由议事委员会审查作出决议。 议事会议只对议事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在议事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可以在议事会议中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二条 四分之一以上的议事委员会成员可以联名提出议题。议事委员会成员提出议题的,应在议事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向秘书长提出,经议事委员会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从而决定是否提交议事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议事会议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主管副会长、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参会人员的回避。回避的人员数额,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对于一个议案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第四章 议事会议的决议 第十四条 议事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议事委员会成员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议事委员会成员过三分之二通过: 1. 制定研究会经费使用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 议事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议事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每一名议事委员会成员有一投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事委员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议事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议事会议的成员人数;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7.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整理。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决议在会议结束后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成稿,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审阅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议事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