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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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投诉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首页    2016-09-07


 

一、接待投诉的范围

(一)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

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有证据证明本会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均有权向本会控诉、举报、检举(以下统称“投诉”)。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受理、立案的范围:

1、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管辖范围的;

2、投诉材料不齐全且未在指定时限内补齐的;

3、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的身份有争议、无法核实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不能有效联系的;

4、不能提供初步证明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

5、投诉人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的;

6、经律师协会处理过的案件,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7、投诉人撤诉后,以相同事由再次提起投诉的;

8、属于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的;

9、超过投诉时效的;

10、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投诉的,不予立案,但明显违规的除外;

11、其他不应予立案的情形。

 

二、投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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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特殊情况(如被投诉人方因搬迁或申请推迟提交申辩材料;书面审查过程中,双方已经就投诉案件涉及的内容提起法院诉讼或申请仲裁,一方提出暂时中止审查申请;一方材料不齐需要补充材料等等)时,审查期间将中止、延长。

2、审查结束后如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本会将结案通知送达投诉人(送达方式为邮寄);如发放规范建议书,本会直接发放给被投诉的律所或律师,不再告知投诉人,但在《结案通知》里会体现相关内容。

3、如投诉案件经审查需要上报北京市律师协会,本会电话通知投诉人案卷已上报市律协,本会审查程序完毕,投诉人可与北京市律协联系或等北京市律协通知。

4、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三、处理措施

1、经过审查律所或律师如果确有违规行为,本会报请市律师协会后由市律师协会最终做出行业处分,处分的措施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

2、本会对当事人与律所律师之间的费用问题无权处理,本会也没有强制措施要求律所及律师退费,当事人应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机关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退费等经济纠纷。

3、本会收到投诉后,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会决定予以立案;否则,将不予立案审查。

四、投诉须提交的材料(纸张大小要求为A4规格,左侧预留装订空间)

(一)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A4纸打印,需由投诉人亲笔签名,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律师姓名;

(3)须逐一列明具体的投诉请求/要求;

(4)须明确并逐一列明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

4、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经确认的、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7、以上所有材料中,如系外文,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二)投诉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A4纸打印,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

4、经确认的营业执照(或相当于营业执照的其他文件)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确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7、以上所有材料中,如系外文,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五、注意事项

1、投诉人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本会后,秘书处负责惩戒的工作人员整理、登记后,交由惩戒委员会办理,接受任务的委员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双方沟通,协调解决。

2、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全部投诉材料,由本会装订留存,不再退还。

3、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的同时,您可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本会投诉并不影响您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本会的投诉并不能解决您所有的问题,如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应当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决。请您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要因为在本会的投诉错过您的诉讼时效,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诉人承担,本会概不负责。

4、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57395

收件人:行业纪律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9号商务楼二层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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