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朝阳律协") 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履职规则


(2015年3月28日朝阳区第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机构成员的履职行为,提高本会工作机构成员的履职操守和履职效率,保障本会工作机构能够依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现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等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本会工作机构成员,是指本会的律师代表、理事、监事、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以及担任本会各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的非理事非律师代表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且接受本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代表的履职

 

第四条 律师代表是按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从本辖区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出席本会的年度律师代表大会或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且按照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律师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期间的各项职责;

(二)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传达贯彻本会的各种决议或事项,并及时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向本会反映和报告;

(三)对会长和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工作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依规行使《章程》等行业规章制度赋予律师代表的各项权利;

(四)接受本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和安排,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工作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在任期内应于每年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的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六)履行律师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非因本会的工作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而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者没有按照本会安排参加或完成有关工作,视为没有正常履行律师代表的职责,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理事的履职

 

第七条 理事是从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本会理事会成员,依照本会《章程》、本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理事职责。

第八条理事按照理事会的工作分工,负责或者参加本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理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理事会工作规则》以及本规则等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做好自己负责的具体工作;

(二)根据理事会的工作分工,认真负责的办理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使自己担任负责人或者参与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能够卓有成效的开展活动和工作;

(三)除应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本会工作外,还应根据本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发挥带头模范作用,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学术专业、文化体育等活动和工作;

(四)在任职期内应当勤勉尽职,克己奉公,未经本会同意或者授权,不得擅自以本会或理事会或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名义从事或开展任何活动,并保证不利用本会任职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私利;

(五)定期向理事会述职,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会声誉和形象的活动,并自觉接受本会监督机构、律师代表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六)自觉接收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七)认真履行其他应当由理事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非理事负责人的履职要求

非理事负责人,是指在本会所属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担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职务的非理事非律师代表的本会会员。对非理事负责人的履职要求适用理事履职的规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其他成员的履职要求,通过制定其他专门规则进行确定。

第十条 理事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的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自身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而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没有正常履行其职责,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事的履职

 

第十一条 监事是从本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依照本会《章程》、本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按照监事会的工作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在履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 依照本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本规则等规定,按期参加监事会会议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就有关应当监督的事项积极参与监督;

(二)根据监事会的工作分工或者监事长的委派,积极主动并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工作,就所参加会议或者活动的合规情况实施监督,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除应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外,还应根据本会或监事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专业研究、文化体育等活动和工作,充分发挥监事的表率作用;

(四)在任职期内勤勉尽职,克己奉公,敢于监督,不利用担任本会职务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私利。未经本会或监事会同意或者授权,不得擅自以本会或监事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并且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会声誉和形象的活动;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监事会述职,并自觉接受律师代表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六)自觉接受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七)认真履行其他应当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的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列席理事会会议的,视为没有正常履行其职责,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会长和副会长的履职

 

第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工作机构中决策与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在任职期间应按照本会《章程》、本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会长的各项职责,并且遵守下列要求:

(一) 依照《章程》、《会长会议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并通过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及时讨论解决和安排本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对本会工作机构的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各种与本会工作有关的交流活动和工作;

(三)根据会长班子的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并负责敦促和要求会长班子的其他成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各自的分管工作;

(四)在任职期间模范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克己奉公,团结同仁,并确保为本会的工作和建设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五)在任职期间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保证不利用本会任职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私利;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本会监督机构述职,自觉接受本会监督机构、律师代表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中共朝阳区律协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八)认真履行其他应当由会长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副会长是本会会长班子的组成人员,协助会长共同做好本会工作,并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本会相关方面的工作。

副会长在任职期间应按照本会《章程》、本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 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会长会议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按时参加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以及律师代表大会,积极配合会长开展工作;

(二)认真负责的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并负责对分管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要求并敦促分管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职,克己奉公,团结同仁,模范带头,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确保为本会工作和建设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四)在任职期间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保证不利用本会任职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私利;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本会监督机构述职,自觉接受本会监督机构、律师代表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六)自觉接受中共朝阳区律协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七)认真履行其他应当由副会长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内,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受到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者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会议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没有正常履行其职责,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监事长的履职

 

第十七条 监事长是本会工作机构中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事长应按照本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本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并在履职中遵守下列要求:

(一)依照《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集监事会会议,并通过监事会会议安排和落实监事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代表监事会对外开展各种有关活动和工作,同时负责敦促和要求监事会其他成员认真履职,努力做好各自的分管工作;

(三)代表监事会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召开情况以及相关决议事项,代表监事会发表评价和监督意见;

(四)在任职期内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克己奉公,敢于监督,确保监事会的监督工作能够真正到位,并使违规现象和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五)在任职期内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保证不利用在本本会任职之便,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任何私利;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律师代表大会述职,自觉接受监事会其他成员、律师代表以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中共朝阳律协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八)认真履行其他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长在任职期内,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者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列席会长会议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没有正常履行其职责,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本会派遣而需要长期出国在外不能履行本会任职,或因生病住院等原因而长期不能正常履行本会职务的,应提前向本会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妥善安排本人负责的本会工作。

如因上述原因而不能履职本会任职可能超过六个月的,其本人应当主动书面申请辞去本会任职,以不影响本会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因上述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超过六个月,且本人未主动书面申请辞职的,视为自动辞去本会任职。

对于因上述原因而主动辞职或者视为自动辞职的处理,由监事会在征求理事会意见后依规确认,并及时在本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在任职期内,应于每个年度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本会提交对上一年度工作的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括所担任本会职务的履职工作内容、履职效能、履职操守以及遵守本会各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非理事负责人的年度履职情况,由本会监事会负责初步审核。经征求朝阳区司法局的意见后,由监事会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成员自身的履职情况,经征求朝阳区司法局的意见后,列入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有权依规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非理事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对需要依规予以相应奖励或者处理的,由监事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及有关审核意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和存档备查。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所担任的本会职务。对于本会工作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由本会依规予以相应奖励或者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障本会对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准,保障本会工作机构为会员服务的公正、廉洁和自律,本会授权由监事会对每届本会工作机构成员的履职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下届本会任职提名的重要参考,以确保使具有较高工作能力、良好职业道德和高度工作责任心的会员能够进入本会工作机构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在履职中因工作勤勉尽职、成绩突出等应当予以奖励的,经本会会长会议提名并经监事会确认后,由理事会审议做出表彰决定。具体奖励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如果出现违反《章程》等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则的情况,应当给予如下处理:

(一)予以履职提示;

(二)提出履职警示;

(三)要求辞去本会职务;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本会职务。

上述处理做出后,在本会工作机构内部进行通报,并由监事会负责向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相应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会长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长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三)不能勤勉尽职,懈怠自己所分管工作,或不能胜任所分管工作;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五)利用本会任职或本会工作机构平台,为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或扩大社会影响、招揽业务资源、谋取其他私利等;

(六)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的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事会会议;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列席会长会议或理事会会议,不能有效行使对会长会议和理事会的监督权;

(三)不勤勉尽职,懈怠监事会的工作,工作效能低下,使监事会不能有效开展工作;

(四)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的;

(五)利用本会任职或本会工作机构平台,为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或扩大社会影响、招揽业务资源、谋取其他私利等;

(六)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 不勤勉尽职,懈怠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工作或者工作效能低下;

(三) 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而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

(四) 利用本会任职或本会工作机构平台,为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或扩大社会影响、招揽业务资源、谋取其他私利等;

(五) 有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的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 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列席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并有效履行监事职责;

(三) 不勤勉尽职,懈怠对自己所分管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的监督工作,不能有效完成监事会交派工作;

(四) 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而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

(五) 利用本会任职或本会工作机构平台,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或扩大社会影响、招揽业务资源、谋取其他私利等;

(六) 有其他应当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理事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非因本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理:

(一)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或研究会活动或者会议,不能正常并有效履行职责;

(二)不勤勉尽职,懈怠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的工作,或者工作效能低下,不能胜任相应职务的;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而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利用本会任职或本会工作机构平台,为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建立或扩大社会影响、招揽业务资源、谋取其他私利等;

(五)其他违反行业纪律和规范行为。

第三十三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而需要予以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一)、(二)项处理的,由监事会依职权予以处理。

会长、副会长需要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处理的,由监事会依职权提出初步意见,经征求朝阳区司法局及朝阳区律协党委的意见后,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审议通过的,由监事会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违犯本会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而需要予以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一)、(二)项处理的,由监事会全体监事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对监事长需要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处理的,经征求朝阳区司法局及朝阳区律协党委的意见后,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审议通过的,由监事会全体监事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议,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理事、律师代表以及非理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负责人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而需要予以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一)、(二)项处理的,由监事会依职权提出处理意见。

对理事、律师代表需要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处理的,由监事会依职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征求会长会议意见后,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审议通过的,由监事会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对非理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会负责人需要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处理的,由监事会依职权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征求会长会议意见后,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审议通过的,交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监事违犯本会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而需要予以第二十七条(一)、(二)项处理的,由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监事需要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三)、(四)项处理的,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会审议通过的,有全体监事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议,并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述的“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或“累计三次”或“超过六个月”等表述,均包含该表述的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述“一年内”是指每一个公历自然年度内。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中所述的“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是特指下列情形:

(一)因生病住院等原因而行动不便;

(二) 因身在国外不能返回;

(三)因参加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他党政会议而无法分身;

(四)因参加直系亲属婚丧事宜而无法分身;

(五)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行动受阻或者被延误;

(六)因法院或仲裁开庭等在先确定事由而自身无法改变和控制。

本会工作机构成员因上述情形而不能出席和参加本会各种会议、活动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上述因素的真实存在。经查证属实的,不视为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其他规章制度(《章程》除外)与本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本规则由本会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