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关于我们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朝阳律协") 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受北京市朝阳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服务与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区(县)律师协会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朝阳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区域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朝阳区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CHAOYA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CLA。

本会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方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本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会专用会徽,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朝阳律师”的标识为连为一体的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以朝阳区行政区域图作为底纹,底纹中自上而下为小篆体“朝律”字样;下半部从左至右为隶书体“朝阳律师”及其英文“CHAOYANG LAWYERS”。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朝阳区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9号楼二层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登记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登记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向本会申请执业权益保障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业务研究、经验交流以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的备案手续;

(三)教育和指导本所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本所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本会备案;

(六)为本所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对实习律师加强指导和管理,对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本所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八)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断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会员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

(三)改善本区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交流本区律师工作经验,为会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组织本区律师行业开展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六)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对个人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团体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会员的政治、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十)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十一)对个人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二)组织和推动会员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会员的文体活动和会员福利工作;

  (十四)协调与本区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五)倡导、组织、指导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提高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十六)朝阳区司法局委托或授权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即为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区域行业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七)审议和表决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选;

(九)审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律师代表”)从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由相关单位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最近四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未因本人原因接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约谈,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会员代表的名额、比例由本会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的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在任职期间应联络所在选区,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决策落实、对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进行监督、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等职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及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或者不在朝阳区辖区内执业注册的,或者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由本会理事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应于第一季度举行。如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应及时向朝阳区司法局和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报备。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会员代表选举完成后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并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现任会长主持。

主席团成员由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从下列人员中提名:

(一)朝阳区司法行政系统代表;

(二)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代表;

(三)本会现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历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部分会员代表。

主席团组成人员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表决事项,确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组成人数为单数,成员53人。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每届四年。

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三)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机构设置,及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提请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

 (六)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七)提请审议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 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或推举办法;

 (对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的会员代表进行确认并公告

 )本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

经会长会议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召开理事会一般应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由本会会长在理事会上通报后即时生效。

理事履行本会、本区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

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理事会的,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本会秘书处向会长会议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三十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的总人数为单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长或副会长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候选人执业十五年以上,副会长候选人执业十年以上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常务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五)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七)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并决定临时发生的或者紧急的具体经费支出事项;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九)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

(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十一)提议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机构设置和撤并,提名并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人选,提名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提名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十二)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组成人数为单数,成员13人。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并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代表及本会其他选任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监事;

  (五)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则,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提出处分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北京市执业八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及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或监事长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监事长候选人执业十年以上,副监事长候选人执业年以上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由本会监事长在监事会上通报后即时生效。

监事履行本会、本区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

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监事长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规则和履职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财务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会开展工作;

(六)其他经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授权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可以有一名副秘书长为社会招聘专职担任并应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前述聘任或解聘决议均需达到或超过出席会长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五)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

第五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同一主任职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设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结合委员自荐情况向会长会议提名并经会长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的设立、撤并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章  党建

   第五十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朝阳区司法局党组对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业务研讨及交流支出;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活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励;

  (六)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

  (七)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八)会议支出;

  (九)帮助特殊困难的会员;

(十)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十条 本会根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方案。

第七十一条 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经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朝阳区司法局和民政局的监督。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抵触;

   (二)本会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由本会行业规则制定部门向会长会议提出修改稿,会长会议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